新疆汇新昌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东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汇新昌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财保780号

申请人:新疆东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小区理想****。

法定代表人:颜丙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新国,新疆君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汇新昌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宣仁墩村**安宁渠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人新疆东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汇新昌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新疆东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汇新昌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价值6523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函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东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汇新昌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价值6523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卓

二 O 二 O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马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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