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民初2889号
原告:昌吉市守疆建筑工程服务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青年南路华东酒店第2幢7楼4室(72区1丘4栋)。
经营者:**,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昌吉市守疆建筑工程服务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大道总部大厦3楼3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77年9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原告昌吉市守疆建筑工程服务部与被告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昌吉市守疆建筑工程服务部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昌吉市守疆建筑工程服务部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昌吉市守疆建筑工程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昌吉市守疆建筑工程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