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5283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乡***1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二组。
原告:崔记长,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崔改名,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女,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一组。
原告:***,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十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龙兴路与八龙路交叉口许州花园营销中心2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娟,女,工作人员。
被告: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林州市***大道总部大厦3楼31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告:***,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荥阳市。
原告***、***、***、***、***、***、***、崔记长、***、崔改名、***、***、***、***与被告***乾置业有限公司、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十四原告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十四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记长、***、崔改名、***、***、***、***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6.9元,减半收取计523.45元,由十四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启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