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8506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龙兴路与八龙路交叉口许州花园营销中心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林州市***大道总部大厦3楼31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新郑市。
被告:***,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荥阳市。
原告***与被告***乾置业有限公司、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启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