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

陕西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赛瑞喜来登大酒店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139号
申请人: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齐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第三工程队,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周成长,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高乃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赛瑞喜来登大酒店,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负责人:高乃则。
申请人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第三工程队与被申请人陕西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赛瑞喜来登大酒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162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上述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819497.72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赛瑞喜来登大酒店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4721003.01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27日;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赛瑞喜来登大酒店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98494.71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3日;上述账户共计冻结4819497.72元。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2)陕0104执保139号保全案件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625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兴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闫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