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第三工程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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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226号
申请人: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2070950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第三工程队,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207092222。
法定代表人:周成长,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520471。
法定代表人:高乃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喜来登大酒店,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71194834。
负责人:高乃则。
申请人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第三工程队与被申请人陕西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喜来登大酒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162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陕西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喜来登大酒店名下价值4819497.72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喜来登大酒店名下银行账户2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4819497.72元,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625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