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民初5373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12519********。 被告:***,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身份证号码:41022519********。 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20709505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亚情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