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76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丁白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品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香槐六路2329号厂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与被执行人陕西品诚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陕0111民初532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品诚热力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88604.9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24年9月14日为454.55元)、案件受理费3696.99元、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商品房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上述账户冻结期限至2026年2月9日届满;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7年1月2日届满;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查封或续冻结,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申请。
3、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决议,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