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902执1668号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凉水井沙子铺。
法定代表人:陈绍堂。
被执行人: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卜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玉林城区有房地产,但已被另案查封在前。此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 梅
审 判 员 宁福松
代理审判员 钟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盛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