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益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902执74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益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法定代表人陈绍堂。

被执行人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

法定代表人吴卜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8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81002元,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之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得到其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伟林

审判员  钟 梅

审判员  宁福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滕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