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民申4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文,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安吉大道47-2号南宁市大商汇国际住区。
一审被告:南宁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义忠街48-1号1栋1单元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杜卫东。
一审被告:广西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凉水井沙子铺。
法定代表人:陈邵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南宁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广西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民终7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覃 龙
审判员 蔡向荣
审判员 林国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