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202执18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县。

被执行人广西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汇东国际****。

法定代表人陈绍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广西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桂0202执18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海杰

审 判 员 杨黔川

审 判 员 陈道远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韦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