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202执18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县。
被执行人广西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汇东国际****。
法定代表人陈绍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广西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桂0202执18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海杰
审 判 员 杨黔川
审 判 员 陈道远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韦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