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203执20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宾阳县。
被执行人广西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0号汇东国际F座806室。
法定代表人陈绍堂。
本院立案执行的***与***、广西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广西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严敬军
人民陪审员 熊 颖
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