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8执保1005号
***、***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3313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冻结***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建行)存款32832元,实际冻结328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10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331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