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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鹤壁市银鑫建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鹤壁市银鑫建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2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611民初436号
原告***,男,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鹤壁市银鑫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小群,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鹤壁市银鑫建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已缴纳的受理费1650元,退回825元。
审判长***
审判员温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