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万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恒泰物资综合服务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民终4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万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上京顺园科学家创业园20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12022408843147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渤海新区恒泰物资综合服务处。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黄骅港3号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911600008304。
经营人:***,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黄骅港3号路东段。身份证号码:132931197501290621。
上诉人天津万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渤海新区恒泰物资综合服务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3民初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万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天津万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万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天津万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