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1670号 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海关大楼7楼25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宫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