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1670号
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海关大楼7楼25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宫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