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872号之四
原告:***,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丹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艺堂印刷(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20号Z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海关大楼7楼25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艺堂印刷(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2021年2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520元,减半收取计5676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宫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