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213执恢71号
申请执行人:大自然建筑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富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自然建筑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富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大连富德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经对其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邱伟
执行员***
执行员于金水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