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鹤岗市兴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比优特时代广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民营经济担保商会、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407执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20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某,男,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
被执行人:鹤岗市兴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46委。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鹤岗市比优特时代广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工交路东、国铁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岗市民营经济担保商会,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36委地方工业安居楼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锦华公馆居住组团C1#C2#一单元000108室。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鹤岗市兴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比优特时代广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民营经济担保商会、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各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的(2016)黑0407民初3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以(2018)黑0407执90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鹤岗市比优特时代广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22委11组鹤岗市比优特时代广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比优特时代广场00-201室房屋(鹤岗房权证工农区字第QZ100892**号,房他证工农区字第TX100401**号)的房籍;于2018年5月29日以(2018)黑0407执90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上述案涉抵押房屋;于2018年8月27日以(2018)黑0407执90号之二执行裁定变卖上述案涉抵押房屋。上述房屋经拍卖、变卖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表示不接受以拍卖、变卖流拍的抵押房屋交付其抵债,致使上述抵押房屋不能被处置。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各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不能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签字确认各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黑0407民初389号民事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秋
审判员*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