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兴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402执750号 秦淑华、***、鹤岗市兴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秦淑华与被执行人***、鹤岗市兴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鹤岗市兴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秦淑华人民币157,772.49元、执行费2,267.00元,现被执行人鹤岗市兴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 (2020)黑0402民初416号,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