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2执7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秦淑华,女,汉族,1959年8月16日生,无职业,住鹤岗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鹤岗市兴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沿河南F3号楼13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生,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宾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4民终5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鹤岗市兴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9×××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39.4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