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秦淑华、鹤岗市兴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2执7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秦淑华,女,汉族,1959年8月16日生,无职业,住鹤岗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鹤岗市兴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沿河南F3号楼13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生,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宾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4民终5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鹤岗市兴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9×××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39.4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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