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鹤岗市兴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404民初1075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兴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沿河南F3号楼(13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兴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住海南省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兴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经纬小区5号楼3**301室。 被告:鹤岗市经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沿河南F3号楼12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鹤岗市兴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经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达成和解,工程款已给付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27.56元,减半收取计8,363.7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杨淼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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