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22民初5932号
原告:**,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鑫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150690288。
法定代表人:席某。
案由:劳动争议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13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祁 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金路
书 记 员 张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