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鑫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105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某。

被执行人:**,住宁夏银川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21)宁0105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存款147384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益。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

审判员高俊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