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鑫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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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105执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某。

被执行人:**,住宁夏银川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5304元,执行费208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扣划余额507元后,再无其他存款可供扣划,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2年7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PXXXX、PXXXX保险的保单,因上述保单为寿险及医疗保险,且现金价值较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宜强制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根据(2021)宁0105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微信、支付宝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杨晓辉
审判员谢旭
审判员唐玉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崔海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