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鑫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5民初4217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新胜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席占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军,男,***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    
被告:**,男,1987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长举(系**之父),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与被告***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4元,减半收取2312元(实收2312元),由***负担。    
审判长    罗娟
人民陪审员    李丽艳
人民陪审员    张相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静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