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5民初4217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新胜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席占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军,男,***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
被告:**,男,1987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长举(系**之父),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与被告***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4元,减半收取2312元(实收2312元),由***负担。
审判长 罗娟
人民陪审员 李丽艳
人民陪审员 张相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静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