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526民初347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
原告王景明,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
原告徐宝君,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
原告张志宇,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
原告**,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
原告薄占强,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
原告贾国福,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
原告张宝树,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
原告李先春,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
原告张世文,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
原告岳光华,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
原告宋建民,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
原告鞠文明,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
原告曲志伟,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
原告崔建军,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
原告王荣杰,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
原告广翟君,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
原告王成友,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
诉讼代表人***,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
被告山东潍坊万胜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77xxxxxx。
法定代表人于平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宇涛,扎鲁特旗鲁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等18人诉被告山东潍坊万胜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等18人在本院通知后拒不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等18人负担
审 判 长 姜永恒
审 判 员 其其格
人民陪审员 于春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