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藏2523执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新疆温宿县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7月3日出生,新疆阿克苏市人。
被执行人:白平强,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西藏阿里地区瑞丰热力工业有限公司,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白平强
***等申请白平强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噶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藏2523民初13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进行了网络“四查”工作,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的工程款项、房屋租赁费进行了线下调查走访,仍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加之本案执行期限将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噶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藏2523民初13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旦增曲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 和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