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和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建和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2901民初3265-2号

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吴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凤丽,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和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建和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96元,已减半收取3398元,由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陈彬

二0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朱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