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山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银河街**。

法定代表人:钟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银河街**

法定代表人:周玉珍,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克仲决字第7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6641元(其中执行标的16494元、案件执行费147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杰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