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旭升恒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旭升恒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湖县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执210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旭升恒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湖县分公司,住所地博湖县。
关于新疆旭升恒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湖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新疆旭升恒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9)新2801民初70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9000元,执行费:12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依法冻结执行人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湖县分公司名下×××号车辆手续,但该车辆并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无证券信息;无土地信息,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新2801执21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89000元的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靳志勇
审  判  员   梁 达
审  判  员   陈 杰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