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鑫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2484号之七
原告:***,男,汉族,1979年7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鑫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褚晓峰,男,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
原告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鲁1482民初24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鑫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褚晓峰名下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鑫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褚晓峰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仕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聂瑞雪
书 记 员 孙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