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鑫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2484号之六
原告:***,男,汉族,1979年7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鑫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褚晓峰,男,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
原告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依法查封被告9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鑫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褚晓峰名下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仕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聂瑞雪
书 记 员 孙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