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鑫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2484号之五
原告:***,男,汉族,1979年7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宝,山东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周涛,总经理。
被告:褚晓峰,男,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
原告***与被告褚晓峰、鑫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计941元、申请费920元,共计18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仕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聂瑞雪
书 记 员 孙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