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10160号
原告:**,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现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
被告:榆林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域东。
原告**与被告榆林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后七日内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仲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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