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榆林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10173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东台市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32098XXXX412096490。
被告:榆林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银沙路西14排瑞丰巷马家大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800667966305N。
法定代表人:马域栋,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榆林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后七日内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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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晓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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