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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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554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谢兰芳,女,193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王婧蓉,女,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榆阳区文化南路检察院家属院,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谢兰芳、王婧蓉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下剩借款9万元、并担负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1280元整。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后果,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立案后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有贷款,无法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屋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再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将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待工资冻结够一年后向法院申请扣划,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 改 琴
审  判  员    刘 庆 勃
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保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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