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185号
申请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亦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毅,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婷,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榆林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霍庆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申请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榆林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577921.45元现金或等额财务或等额不动产。申请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保单(保单号:AXIA02KZ0120Q000101P)为申请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该保单、保函担保责任限额为3577921.45元。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138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榆林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577921.45元现金或等额财务或等额不动产。现申请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榆林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榆林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577921.45元现金或等额财务或等额不动产。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史  伟  萍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史  艺  华
 
 
 
 
 
打印:史艺华        校对:张梦雪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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