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匀都宏泰沥青路面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01财保22号
申请人贵州匀都宏泰沥青路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匀都宏泰沥青路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匀都宏泰沥青路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匀都宏泰沥青路面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匀都宏泰沥青路面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文军
审判员于黎
审判员**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