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25执500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4月22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2000000000277499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230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段仕礼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奚 艳
书记员 饶承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