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凯里市黔路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26执37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9)黔2726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工商银行存款人民币987251元;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靖
法官助理谌婷婷 书记员陆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