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润彩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25执500号
本院作出的(2019)黔2725民初3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差欠贵州润彩商贸有限公司水泥货款二十万九千二百七十元(小写:209,270元);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2月20日支付七万元,于2020年3月20日前支付七万元,余款六万九千二百七十元在2020年4月20日前付清;二、若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期不按前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向贵州润彩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从2019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贵州润彩商贸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9元,被告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于2020年4月20日前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后,查实被执行人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5637万元,本院已作出提供【(2020)黔2725执5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取250000.00元至本院一案一账户(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待该款到账后通知领取。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自愿表示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查实被执行人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5637万元,本院已作出提供【(2020)黔2725执5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取250000.00元至本院一案一账户(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待该款到账后通知领取。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应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仕礼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奚 艳
书记员  饶承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