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都匀市永丰建材厂、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01执770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都匀市永丰建材厂与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院作出的(2020)黔2701民初54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都匀市永丰建材厂给付货款55万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504元、执行费79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都匀市永丰建材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送达后的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 二、分别于2021年1月22日、2月10日等时间点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查询及执行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且已被其他法院多次轮后冻结;2.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我院已依法向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冻结、提取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领取工程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因被执行人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2021年2月8日对被执行人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超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都匀市永丰建材厂释明被执行人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701执7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赖 涛 审判员 吴 红 审判员 陈鲁茜
书记员 向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