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瓮安县久盛建材有限公司、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瓮安县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25财保80号
原告贵州省瓮安县久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7947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相应金额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若申请人的申请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该公司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人民币779476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光群
书记员  杨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