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4919号
原告:钟山区渝隆建筑物资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新生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1MA6G7KM05T。
经营者:***,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街道沿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09895643X6。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红桥新区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凉都大道102号凉都锦江大酒店写字楼20层2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MA6HMDBJ45。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山区渝隆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红桥新区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山区渝隆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钟山区渝隆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3.62元,减半收取计3211.81元,由原告钟山区渝隆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罗 建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 玺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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