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东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某某可恒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5执保6号 申请人:成都东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百花社区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杨丽娟。 被申请人:成都**可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凤溪大道南段977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成都东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可恒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东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0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23,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东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成都**可恒科技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温江区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