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5执保6号
申请人:成都东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百花社区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杨丽娟。
被申请人:成都**可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凤溪大道南段977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成都东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可恒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东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0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23,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东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成都**可恒科技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温江区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