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78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从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
法定代表人:卢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澎,四川瑞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一,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仕林,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卢崇,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一,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从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4民初8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4民初84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四川从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77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史 洁
审判员 赵云平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