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投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黔投建设有限公司、铜仁中瑞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602财保1号
申请人:贵州黔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新华南路21附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铜仁中瑞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梵净山大道75号(原化肥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黔投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铜仁中瑞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开立账户为13×××31中的资金1,0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贵州黔投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险单号为:AGYA012Z0116Q000001Z)。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黔投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以其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故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铜仁中瑞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开立账户为13×××31中的资金1,000,000元。期限为2017年1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黔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杨惠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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