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民终1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20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99844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滥坝镇法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84109981U。
法定代表人:***,系我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岑俊,系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710121790。
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原审第三人: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麒麟社区4号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308874572B。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9)黔0221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9)黔0221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罗敏
审判员龙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